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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40-9/2024-00002 发文字号: 锡民委字〔2023〕37号
发文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3-12-15 00:00:00 公开日期:2023-12-17 15:39: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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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2-17 15:39:17 浏览次数:

  盟民委各委员单位,各旗县市(区)民委:

  新修订的《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已经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更加有效的统筹推进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的民族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和目标任务,始终保持民族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模范自治区”建设书写锡林郭勒新篇章。

  二、组成单位

  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盟委、行署领导下的委员制。委员单位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盟教育局、盟科技局、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盟公安局、盟民政局、盟司法局、盟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自然资源局、盟生态环境局、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盟交通运输局、盟水利局、盟农牧局、盟商务局、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盟退役军人事务局、盟应急管理局、盟审计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统计局、盟能源局、盟林业和草原局、盟医疗保障局、盟国防动员办公室、盟乡村振兴局、盟外事办公室、盟行署金融工作办公室、盟信访局、盟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分行等34个部门(单位)组成。各委员单位设盟民委兼职委员1名。

  三、工作职责

  (一)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见效。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重点内容,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民族工作摆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民族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工作谋划、亲自抓任务落实,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举措、有成果,及时研究解决涉民族因素重大问题。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政绩考核、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二)推动所有工作向主线聚焦发力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工作的主线,全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都要紧紧围绕、毫不偏离这条主线做任何工作、办任何事情都赋予其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各项工作的谋划部署、政策性文件、工作举措行动和考核评价体系中,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全盟各项方针政策制度、工作部署的内涵主旨、实践要求,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植根于各族人民心灵深处。

  (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持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确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打造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本内容的“北疆文化”品牌,引导全盟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五观”,增强“三个意识”,坚定“五个认同”,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

  (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形、有感、有效开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活动创新为各族群众服务的形式和方法,推动各族人民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融合。深入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五)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做实做强做优民族特色产业,深入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提升各族群众自我发展能力。解决好各族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补齐社会事业发展短板,缩小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差距,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解决好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既“管肚子”又“管脑子”,既抓当前又抓长远既做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也做大量“润物细无声”的事情,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以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着力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及时排查化解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依法打击危害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置涉民族因素敏感案事件,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根据城市、农村、牧区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不同群体,精准施策,有针对性的做好民族工作,积极探索社会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有机结合的新举措,提升民族事务法治化治理水平。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按照增进共同性方向改进民族工作。

  (七)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化解各种问题隐患。守好民族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压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严防境外有害信息倒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建立健全涉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相关机制体制,提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能力,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本部门本系统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的制度机制。

  四、工作制度

  (一)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制度。各委员单位的兼职委员必须是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实职领导,负责牵头落实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民族工作,确定相关业务科室为联系科室,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盟民委适时组织兼职委员、联络员培训和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工作。兼职委员、联络员发生变动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向盟民委报备。

  (二)全体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盟民委委员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有关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通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部署民族领域重大事项和重点任务。联络员列席全盟民委主任会议,了解掌握民族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部门)民族工作。

  (三)议事协商制度。民委委员制不定期开展议事协商,针对相关民族工作规划、重要政策法规调整、重大改革措施、重点工作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合力出谋划策、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四)日常工作制度。盟民委办公室负责民委委员制组织运行和日常事务,建立盟民委相关业务科室与相关委员单位的联络协调机制,采取专题会议、协商座谈、文件函询、信息交流、联合调研等工作方式共同做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情况会商机制、调查研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

  (五)信息交流制度。委员单位至少每季度向盟民委报送一次开展民族工作的信息,盟民委在门户网站新闻中心栏目增设民委委员单位工作动态,定期向委员单位约稿。盟民委对委员单位开展民族工作的重大行动及成效明显的经验做法汇总提炼、分析研判后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创新和重要建议意见及时总结报送盟委、行署和国家民委、自治区民委,为科学决策民族工作提供参考。

  (六)工作总结制度。委员单位要按照年度民族工作要点,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年底对本单位(部门)年度民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盟民委,盟民委梳理汇总后上报盟委、行署,并纳入盟直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七)监督考核制度。民族工作是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各委员单位要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把民族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督、同考核。盟民委加强对委员单位民族工作的调度和监督检查,结合盟委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民族工作成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