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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索引号:01165940-9/2016-00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 信息分类:组织机构
概述:单位职责
成文日期:2024-04-10 10:30:26 公开日期:2004-04-11 10:30: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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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来源: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11 10:30:26 浏览次数: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民族工作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和少数民族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与制定全盟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对旗县市()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全盟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旗县市()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全盟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承办全盟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活动。

  七、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