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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40-9/2024-00003 发文字号: 锡民委字〔2024〕23号
发文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7-08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7-19 11:49: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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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19 11:49:17 浏览次数:

机关各科室、委属事业单位,各旗县市(区)民委:

   《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盟民委党组2024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     

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项工作主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为高质量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学理阐释和智力支撑,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领域专家学者“思想库”“智囊团”作用,更好为民族工作科学决策服务,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体系建设有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民族工作实际,现就健全完善民族工作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旨在从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研究机构汇集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内长期从事民族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为全民族工作决策咨询、规划编制、风险评估、专题调研、宣讲培训、项目评审、社会服务等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家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负责管理专家库。

第二章 入库条件及申请

第四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族工作,具有良好的研究和实践能力、科学素养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工作职责;

(四)熟悉民族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服务决策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工作;

(五)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全国、全区、全盟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六)在统战民委系统从事民族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领导干部。

入库专家必须具备(一)(二)(三)(四)条件,同时具备(五)或(六)条件,方能入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申请采取单位推荐和点名邀请相结合的方式。专家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推荐要严把政治关、审查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完整填写《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专家库入库专家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与佐证材料一并由所在单位报送民委。点名邀请的拟入库专家、学者,由民委负责政治审查和资格审核。

第六条 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入库备选专家,由民委结合全民族工作实际和需要,进行遴选及分类管理。拟入库专家名单和调整意见经民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在民委机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聘任入库,同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章 专家选用、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选用包括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由民委根据工作实际和需求选定。

第八条 入库专家开展以下工作、服务或活动:

(一)民委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委和行署有关民族工作的科学决策;

(二)民委委托,承担向委和行署提交民族工作领域咨政报告或提供咨询服务;

(三)参与研究和编制全民族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参与民委组织的民族工作相关调查研究、实地考察、征询意见等活动,形成成果报告并协助转化利用;

(五)参与民委组织的民族工作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主题讲座、宣讲交流、风险评估等活动;

(六)参与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的征集入库、立项评审、监督指导、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二)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拥有独立自主、公平公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的权利,以及要求在评审结论中充分保留个人评审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三)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锡盟财政局 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组织部 公务员局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法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和差旅补助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专家履行如下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决策咨询、规划编制、风险评估、专题调研、宣讲培训等工作;

(二)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活动,按时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对聘期内各类服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四)自觉遵守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按时参加各类活动或提供各种服务,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五)与评审工作或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从事评审等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入库专家的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一轮聘期5年。

第十二条 聘期内,入库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聘期届满的,由民委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入库专家自愿续聘的,经民委批准后履行续聘手续。复审未获通过或无续聘意愿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委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两年内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缺席工作和活动2次及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四)所列情形之一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十四条(二)(三)(六)(七)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允许入库。

第十六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619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