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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委宣传部 统战部 盟民委 关于做好推荐第六批全盟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锡民委字〔2022〕10号
发文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盟委宣传部 统战部 盟民委 关于做好推荐第六批全盟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7-31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7-31 17:36:55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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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委宣传部 统战部 盟民委 关于做好推荐第六批全盟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来源: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7-31 17:36:55 浏览次数:

各旗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宣传部、统战部,各旗县市(区)民委,盟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驻锡部队: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及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全盟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根据新修订的《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和《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民委[2021]29),现将拟评选命名第六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工作经验有亮点、工作手段有创新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注重推荐社区、学校、乡镇、嘎查村等基层单位及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地区的示范典型,积极挖掘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重点行业、窗口单位、群团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的社会阶层组织等领域的示范典型。

   (四)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各旗县(区)民委、报送单位应对拟申报地区和单位组织开展初验,提交初验报告。盟委宣传部、统战部、盟民委将对申报地区和单位开展抽查调研。  

   (五)每个旗县(区)推荐3个左右,盟各部门推荐1个。

   六)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全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期满重报的,按照新申报地区和单位同等对待。

   七)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各旗县(区)应对本辖区全国、全区、全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二、材料报送

    请高度重视推荐工作,对报送的推荐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于425日前通过正式文件将《第六批全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附件2)和初验报告、各旗县(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材料和政治鉴定材料各一式2份报送至盟民委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3

   

    联系人:乌云昭日格

    联系电话:0479-8271314

    邮箱:xmmzswj@126.com

   
    附件:1.第六批全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

            审批表(旗县市区推荐适用)

          2.第六批全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推荐审批

            表(盟直单位推荐适用)

          3.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统战部

              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