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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01165940-9/2024-00001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概述:关于《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3-12-16 00:00:00 公开日期:2023-12-18 10:17:46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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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锡林郭勒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2-18 10:17:46 浏览次数:

  现就出台《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全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更好发挥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推进全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根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内民委发〔2013〕24号),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核心内容

  本《办法》共17条,从内容上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1-4条主要明确了制订依据、管理范围、工作原则。锡林郭勒盟委宣传部、统战部、盟民委按照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测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择优命名,并由盟委宣传部、统战部、盟民委联合颁发命名决定,公布名单并授予牌匾。命名全过程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第5条将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分为共性测评指标和分类测评指标两部分。共性指标共有四个标准,一是要求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列为党组重要任务,定期研究部署。二是要求把党的民族政策融入中心工作,定期研究推进。三是要求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制度建设,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四是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做到有学习、有宣传、有资料、有记录。分类指标涉及八项内容,分别对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嘎查(村)、示范乡(镇、苏木)、示范学校、示范连队、示范寺庙等提出了具体的测评要求。第6-10条主要明确了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命名的组织工作、管理工作及申报和命名的程序。比如,第6条明确规定了将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作为表彰先进、推荐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重要依据。第7条则明确了申报和命名程序,规范了哪些情况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办法》规范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明确了共性和分类测评指标;三是明确了组织管理工作及申报和命名程序。

锡林郭勒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