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的解读 | |||
索引号:01165940-9/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关于对《锡林郭勒盟民委委员制工作规则》的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01-12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1-15 10:53:5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度,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单位在促进我盟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我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二、主要职责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在拟定政策法规和具体工作中,履职尽责,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一)深化理论武装,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入脑入心。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纳入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和研讨交流,做到全面系统学、结合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切实领会透、理解深、把握准,更好地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和主线,贯穿党的民族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委员单位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聚力、共同发力,通过各领域全面深入持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全盟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3.委员单位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摆在全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统筹谋划,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盟委、行署工作要求,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民族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亲自抓工作谋划、亲自抓任务落实,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举措、有成果,及时研究解决涉民族因素重大问题。
4.委员单位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本部门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二)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5.持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引导本部门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服务对象、群体,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根基。
6.在本部门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服务对象、群体中,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文化认同,深入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进基层、进学校活动。在城市建设、文化宣传、展览展示、旅游景区等方面,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7.坚定不移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及相关配套改革工作,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举措和部署要求,大力营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生活环境。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8.委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各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评选工作,并指导本系统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鲜明导向,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在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重点行业、窗口单位、群团组织、新经济组织等加大创建力度。完善创建工作测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9.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充分发挥城市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重要平台作用,依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各民族在融入城市过程中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合理照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
(四)围绕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
10.结合部门职能职责,推动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做实做强做优现代农牧业、传统奶产业、中蒙医药、民族手工艺、旅游业等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村一幅画、一镇一特色、一域一风光”的美丽乡村格局。
11.加大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力度,重点加强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方面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12.持续关切和解决好各族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补齐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短板,缩小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差距,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3.坚持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切实做到既管好“肚子”也管好“脑子”,解决好物质和精神的关系。
(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4.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以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着力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提升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
15.委员单位制定涉及民族工作的有关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要正确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确保同法律法规、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相一致,符合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政策要求。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评估风险,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舆论引导,事后要及时总结经验。
16.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旗委、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民族领域纠偏正向工作。按照增进共同性方向改进民族工作,慎重稳进调整相关政策,适时修改相关规章和涉民族工作政策,建立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和任务清单。
(六)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问题,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17.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化解各种问题隐患。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严密防范和有效应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和民族分裂活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8.守好民族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压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网络舆情,严防境外有害信息倒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传播民族团结进步正能量,使互联网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
19.建立健全涉民族领域风险隐患防范体制机制,提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能力,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和风险研判,对各类涉民族敏感问题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20.加强本部门本系统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制度机制,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