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责 | |||
索引号:01165940-9/2016-0001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民族事务委员会 | 信息分类:组织机构 | ||
概述:单位职责 | |||
成文日期:2024-03-30 10:30:26 | 公开日期:2024-04-01 10:30: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一、研究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承担盟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族工作有关协调机制的具体事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各旗县市(区)、盟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工作要求,以及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开展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组织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研究提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参与起草民族工作政策规定;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意见建议,与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建设;协调推动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六、研究提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族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推动全盟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工作。
七、研究提出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意见建议,促进党的民族政策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安全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拟订和实施全盟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民族事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八、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意见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九、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盟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十、组织协调民族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工作。负责提出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十二、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